如果原告没有提出追加新的被告,法院是否可以自行追加被告?

2024-12-05 01: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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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原告没有提出追加新的被告,法院可以自行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7、58条中对此作了解释。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是指: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发现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而这些人不参加到诉讼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将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通知参加诉讼后将其列为当事人,即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进行诉讼。
  一般情况下法院追加被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该条件,不得追加为被告。如以个人合伙为被告的诉讼,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生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互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对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不得允许。
  二、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
  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被告明确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法律上承认是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已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三、追加被告必须有相关证据。
  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法院依职权还是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都应有基本证据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二是要证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详细情况,不得只凭当事人的陈述或请求盲目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前,必须根据卷宗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不能证明上述两个问题的,还应当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证据,仍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以申请无理而驳回。

回答2:

这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追加被告。一般追加被告不可反诉,只有在需要承担义务时才有上诉权。如果B公司也是权利义务人,则法院可以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
但将B公司和B公司的员工一起作为被告审理,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司是法人,可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与员工无关。除非公司股东私自抽逃资金躲避债务,这样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3:

看情况,一般不会的

回答4:

法院可以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