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毕业后收到的户口迁移证!

2024-12-30 04:26:4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你要拿着你的《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档案》一起拿回到你家的市人保局(一般市民政大厅有窗口,那里就接受,不必去人保局),他会接收你的档案(之后那里会把你的档案传到市人保局,这个窗口只有接收权,档案你也可以随身携带,但不建议。档案和户口是可以分离的),你首先要知道,你家以前归哪个派出所管,他们就会给你一张纸条,内容就是给那个派出所的,让他们接收你,给你落户口,你拿这条子,户口迁移证去你那条子上写的派出所,找他们给你落户。

还有可以看看下面的引用:以重庆为例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
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
渝公户[2004] 3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户政科(治安支队、大队):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文件(以下简称129号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区执行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3]129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03]179号文件(以下简称179号文件)精神以及渝国土房管发[2001]595号文件(以下简称595号文件)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户政管理7条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和有关户口项目登记工作,现就我市有关人员户口“农迁农”入户和征地“农转非”入户及更正有关户口登记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严格贯彻执行户口“农迁农”入户的规定
(一)“三投靠人员”入户
鉴于市政府办公厅129号文件与179号文件之间的衔接问题,自129号文件实施以来至179号文件发文之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已审批的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子女、年幼投靠父母户口已迁入我市主城区农村入户的,不得强行清退、注销。
在179号文件发文之后,以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子女、年幼投靠父母为由,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主城区农村入“农村居民”户口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夫妻投靠自愿申请户口从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下同)入“农村居民”户口的,须按渝公户发[1999]51号文件“结婚3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0周岁以上”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在政府公告征地地区入户的,按5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2、年老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年老投靠子女申请入“农村居民”户口的,须按渝公户发[1999]51号文件“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在政府公告征地地区内入户的,按5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一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新出生的婴儿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二是收养人一方系“农村居民”户口且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小孩;三是16周岁以下的农业户口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其他相关人员回原籍农村入户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入户;学生经批准退学、休学和被开除、除名回原籍入户;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回原籍入户,仍应登记为“农村居民”。
2、外流外出按规定被注销了户口后回原籍要求入户和被拐卖的妇女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解救回原籍入户的,本人按其原户口性质恢复户口;其要求未成年的子女、配偶随迁入户的,登记为“城镇居民”。
3、大中专学生毕业未就业要求回原籍入户;职工经单位批准退职、退休、被开除、除名、辞退、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回原籍投靠配偶或父母入户;进城自理口粮户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要求回原籍入户;专项政策已“农转非”人员回原籍入户等人员,均应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以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大学毕业生要求回原籍入户,均应登记为“城镇居民”。

回答2:

如果你当时没有将户口迁移走,是由学校保留的(学校可以为毕业生保留户口2年),建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持《户口迁移证》,就是院校开具的《报到证》或《派遣证》到迁入地的人事劳动保障局盖章; 2、本人写《申请书》,说明何种原因造成超期未落户的理由; 3、持《申请书》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即原迁出上学地)的派出所给所长审批; 4、所长审批后交派出所内勤电脑提交; 5、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 6、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或者持原学校的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或者重新开具一张户口迁移证,再回迁入地落实户口。

回答3:

你先去人事局看看 不行再说!

户口不会变的 还是农业!

回答4:

不是农村户口了,变成城镇户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