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作为权利转移要件,所以房子还是a的。
a和b签的协议约定的房屋产权归属无效。
你和b签的协议因涉及到第三人a的权利,属于给第三人增设义务的涉他性合同,应该取得a的同意,如果a认可并同意了这个协议,你就要求b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要他交付房屋, 办理产权登记。
如果无证据证明你们签合同时a同意并认可这个合同,且事后a也不追认的,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而a对b的行为作出否认,故你们的买卖合同效力归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你起诉的话只能告b,以缔约过失责任起诉。
另外你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财产并未完成登记。
本案涉及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第一个是房主a与b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个是b与你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一个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并且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了合意,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关于第二个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系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所a和b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把房子过户到b名下,房子的所有权还是a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有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关于王某与董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将产生三个法律效果: 1追认,2撤销。
具体到本案,你发现该房屋真正的房主是b时,b不肯交出房子,可以要求b退还100万元房款,这时二人所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因你的撤销行为而归于无效。
我认为房屋产权不是一个光能靠买卖协议就能描述的东西,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最好证明,如果房子不过户,理论上B就不是房屋的产权拥有人,B也不能进行房屋买卖,你如果要买还得从A的手中进行购买,和A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我不知道你至今没有入住的原因,如果A、B不配合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以一起起诉A、B,法律上的事最好再去咨询下律师,起诉他们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