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

2024-12-28 0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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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判刑3年,缓刑3年的意思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但实际执行方式是缓刑,且缓刑考验期是3年。
1、判刑3年,缓刑3年的意思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但实际执行方式是缓刑,且缓刑考验期是3年。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或发现其他以前犯的罪,没有其他违反缓刑考验规定的行为,考验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回答2: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意思是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暂不执行刑罚,在3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的,3年后就不再执行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回答3:


法律分析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意思是,在执行有期徒刑之前设置三年的缓刑考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考验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认真遵守缓刑规定的话,那么在三年缓刑期满后就不再执行三年有期徒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缓刑是对于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如果符合相关适用缓刑的情形,比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或者是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威胁的话,那么就可以对犯罪人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的设置是刑法中惩罚与教育精神的体现。缓刑制度的设置既表明了国家惩治犯罪分子、惩罚犯罪行为的态度,坚持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目标,突出法益保护的理念,同时在尊重、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又注重发挥刑法的教育作用,为了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更好地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给犯罪分子提供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而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回答4:

  我记得的意思是,,判决生效之日起,,,
  5年内没有任何民事和刑事罪过的,
  有期徒刑就不再生效了。

  我们通常所说的缓刑指的就是暂缓执行之缓刑,即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其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