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易某之间存扮枣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借贷关系。贾某替易某垫付住院费,可以看出是垫付,而非帮其支付,此时可以看出是借贷关系。数月后,贾某说的是“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也可以看出此时仍然明确对方可以先用着,但并没有说对方不用还,此时仍然是借贷关系。一年后,贾某要求易某归还欠款,是向易某主张权利。贾某易某之间从始至终并未出现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易某认为此笔钱贾某已经赠给易某,所以不予归还,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本案中贾某易某的法律关系未发生变更。
如前所述,贾某易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因此贾某要求易某归还欠款是其权利所在,且本案中并未出现相氏缺枯应的阻却事由,故易某歼洞应当予以归还相应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