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想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做一些了解,还望您指教。我发现很多公司注册地、住所地、实际营业地等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一致,请问,对于各种不一致的情形,应该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呢?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可以总结为:(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这里所说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