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离婚?
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
对离婚案的司法管辖权
如属下列情况,法院对根据婚姻诉讼条例进行的离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
(a)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b) 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
(c)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结婚后多久才可申请离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则要在结婚最少1年后才可提出离婚呈请。
是否必须说明提出离婚的原因?
呈请人必须证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
法庭会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为证明: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在这种情况下,毋须配偶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1年。
就共同申请而言,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a)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在申请离婚前不少于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表格2E)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龄未满18岁之子女,则离婚呈请书中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的建议。此外,如果打算申请附属济助,例如申请赡养费、物业业权转移、婚姻资产分配等,亦应在离婚呈请书中提出。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