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电子签名如果同时符合下述四项条件,可以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具有法律效力。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它是电子签名人在签名过程中掌握的核心数据。唯有通过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归属判断,才能确定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同一性和准确性。因此,一旦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他人占有,则依赖于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生成的电子签名有可能与电子签名人的意愿不符,显然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这一项规定是对电子签名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归谁控制的要求。这里所规定的控制是指一种实质上的控制,即基于电子签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在电子签名人实施电子签名行为的过程中,无论是电子签名人自己实施签名行为,还是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签名行为,只要电子签名人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则其所实施的签名行为,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签名人签署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验证其所收到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发件人所发出,发件人的数字签名有没有被改动。倘若能够发现发件人的数字签名签署后曾经被他人更改,则该项签名不能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不能成为一项可靠的电子签名。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的内容,而要实现这一功能,必须要求电子签名在技术手段上能够保证经签名人签署后的数据电文不能被他人篡改。否则,电子签名人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实施电子签名,签署后的数据电文被他人篡改而却不能够被发现,此时出现的法律纠纷将无法依据本法予以解决。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要符合本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要求,必须保证电子签名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不管什么形式的电子签名,其法律效力必须满足《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也就是说,电子签名的签约主体、签约行为、不可篡改三要素确认之后,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是结合数据计算和密码解密等诸多技术的动作化体现。电子签名的出现,取缔了传统签名中因时间与空间界限导致的缺陷,是完善信息化技术的重要方法。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针对电子签名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签名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要求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保证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2)要保证电子签名的可控性,可控性是保证电子签名可靠的关键所在;
(3)需要保证电子签名的可监控性,保证电子签名有任何被改动的迹象都能够被签名持有者发现;
(4)需要保证电子签名文件的可靠性,已经经过电子签名的文件,一旦变动便不能保障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