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托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成交前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进口地市场行情。 (2) 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征得托收行同意。
(3) 出口商应争取CIF或CIP条件成交,如限于对方规定必须由买方购买保险时,我方出口商应另加保“卖方利益险”,以防买方不付款而造成货款两空。 (4) 慎重使用远期付款的交单方式。
(5) 对贸易管制或外汇管制严格的进口国,成交时可以规定进口人领证批汇后寄达出口方后,方可装运。
(6) 缮制运输单据时一般应作成空白抬头并加背书。 (7) 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并按合同制作单据。
(8) 对资信欠佳的客户收取不低于货物往返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的预付款,或采取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