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层面看:
首先,这里所指的电子合同需要在第三方平台上,笔者认为主要是指电子合同数据电文存储的问题。电子合同数据应当存储在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上主要是从合同数据的安全和公信力角度来考虑。
好比赛场上运动员和裁判员不能是同一个人一样,如果合同的签署人和保管人是同一个人,那么将来产生纠纷时,合同作为纠纷解决的直接证据,必然会有被篡改的隐患。因此《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对电子合同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列出审核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综合上述分析,电子合同需要在第三方平台上存储。
其次,是使用第三方平台的服务的解释说明,这个“服务”一方面是指电子合同签署服务、一方面是身份认证服务。因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需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验证“你就是你”。
《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那么,第三方的电子合同平台是否也具备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资质呢?
为了更及时高效地提供身份认证服务,权威的CA认证机构会授权资质完备的第三方电子合同供应商,赋予其申请和调用CA机构的身份认证服务,从而具备向合同签署人提供身份认证服务的能力(即RA:Registration Authority),数字证书注册审批机构)。RA是CA的证书发放管理的延伸,负责证书申请者的信息录入、审核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对发放的证书完成相应的管理功能。
综合上述两点,无论是电子合同的签署问题还是身份认证问题,或是数据电文的存储问题,企业组织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即可签署一份具备法律有效性的电子合同。
根据《合同法》及商务部《电子合du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规定,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zhi“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从以上可知,签订电子合同是需要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上签署的。
有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二、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新形式,是被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订立形式。它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有别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国内领先的第三方平台台集合了国家认证CA机构证书系统、第三方授时技术及防篡改技术等一系列国家认可的权威技术解决方案,确保电子合同同时符合《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的要求,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及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