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时间多长

2024-12-30 17: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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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机关的业务部门和法规部门分工合作,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和废止与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相抵触的有关文件,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清理结果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日常清理结果,并在定期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撤销、废止的文件目录或条款。
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1.有效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是否已经失效或废止,可分为三种情况:
  (1)“执行时间过期”: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规定了文件的执行时间,并截至2006年3月1日之前没有新的文件明确延续。
  (2)“管理对象灭失”: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中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存在。
  (3)“被后文废止”: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明确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已失效。
  2.简洁性:即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重叠、重复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内容重复”即被清理文件的全部内容与其他文件完全一致,没有存在的必要。
  (2)“部分内容重复”即被清理的文件中部分内容与其他的文件重复,相关内容可以删减。
  3.规范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矛盾、冲突或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与上位法相抵触”: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
  (2)“文件规定不合理”: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有些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或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
  (3)“文件规定之间不协调”:是指被清理文件或其中内容与其他同位阶文件的规定相互矛盾,并没有明确的修改或替代关系,或者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对于某一实际问题都没有规定,从而造成适用文件的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