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时工作制,本身就属于因企业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职工的工作,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你们单位的工作性质可能有季节性或随机性,因此才会出现有时“要求员工一天内连续工作10几个小时”的情况,由于职工的总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即8小时/日,40小时/周),虽然“一时闲死,一时累死”的工作方式,让员工产生抱怨,不合情理,但并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假如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