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扩展资料:
房产公证的类型:
一、房产继承公证,也就是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 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 进行身份确定, 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 所出具的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二、遗嘱公证。
1、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2、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公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三、赠与房产公证
房产赠与,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赠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公证
房产证如果没有妻子的名字,公证之后必须将房产进行变更登记才有效,否则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相关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
原告:冯兰,30岁,哈尔滨人,年轻漂亮,公司普通职员。
被告:张强,41岁,也是北方人,有过婚史,早年在杭州创业做生意,经过几年打拼在杭州买了房子,有一定经济基础。
原告以确认财产所有权纠纷诉至余杭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房产的共有权人,并要求被告把自己名字加进房产证上。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相识,不久就结婚生子。2009年12月,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很快离婚,孩子由张强抚养。后来,考虑到离婚对孩子身心的成长会造成不好影响,两人商量决定复婚。
办复婚登记前,被告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原告名字;如有违反,被告须赔偿原告50万元。2010年11月5日,两人签了该协议。
11月11日,两人如期复婚。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婚前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一直不肯。故而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两人虽签了这份婚前协议,但原告是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有违公序良俗。退一步说,房产证上要加原告名字,应理解为是对所有权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必须交付才能生效。
余杭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被告在婚前协议中承诺在登记结婚后,将原告名字写进被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属于是对原告的房产赠与。
在赠与的房产办理登记之前,被告不同意变更登记,相当于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合同法》中赠与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
所以,虽然被告作出赠与表示,但未到房产管理局登记之前,仍有权处分该赠与权,包括撤销,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你好!
一般来说,公证处不会给你做这样的公证的,即便做了,也不代表房子你有份。
必须要加上你的名字或者你们请律师写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把婚前婚后财产均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