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本市的市政环卫处正式工,参加工作很长时间了,在去年搞改制被强制签定了合同(因为你要保住工作就得听话的签字,说是还是事业编制财政拨款)现在事业单位搞淘汰制度,我不幸被排在其中,但是单位是服务行行业,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最长的有时是14小时,没有节假日、没有周末、天天上班这是众所周知的,没发给劳动加班费,连每年应该有的公休假也剥夺了,不发补助!我曾找单位领导理论,他说:“这是国家单位,劳动法都没得办法的,吃这碗饭你就得干,想告你都告不赢。”请问律师:我现在被单位淘汰了的话,能不能讨要以前的加班工资呢?因为劳动法规定8小时以外工作应给于相应的工作报酬。因为单位是事业单位,假如能要回要通过起诉的话,法院能不能受理?会不会支持我的主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