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能否冲抵本金?

2024-11-13 0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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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间借贷中,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否部抵本金,需要区分以下时间来确定:
  1、2015年9月1日之前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应当用于冲抵借款本金。
  2、2015年9月1日之后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属于借款人自愿履行的利息,出借人的领受该利息受法律保护,不需要冲抵借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回答2: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高利贷”行为视为过高,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超过部分可冲抵本金。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有人认为,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既往不纠,不能折抵本金,应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