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2024-12-04 22:15:4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刘文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一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问:这种处理意见是否正确?答: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文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工伤保险属于无责任补偿,而刘文不属于自杀、自残的情况,因此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