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我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我市参合农民患冠心病等13种特殊疾病时,其门诊医疗费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参合农民患有冠心病,高血压(属原发性高血压且在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者),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肾炎、肾衰竭透析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迁延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慢支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13种特殊疾病中的1种或1种以上,住院治疗后,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将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诊断依据等相关材料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疾病临床指征标准审核。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参合农民在本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症处理的门诊医药费,可纳入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同时,对于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等三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在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范围的,大病统筹基金报销15%,但一个年度内报销医疗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其他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范围,大病统筹基金报销20%,但一个年度内报销医疗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对于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专用病历本式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收据以及药品、检查、治疗费明细清单,到各镇卫生院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