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在你电脑里的开票系统填好 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2.然后拿着 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和相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
3.最后根据 拿回的 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入账,不需再认证。
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红字发票.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1、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开具;未取得《通知单》或者取得的《通知单》不是税务机关出具的,一律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申请只能在抵扣发票认证期内办理,超过90天认证期限限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
3、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在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不论销货方是否已情节具红字发票,不论购买方是否已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购买方必须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4、购买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奖需作进项税金转出的金额填八申报表附件表二“21”栏次。
5、购货方办理退货、折让前,必须先将原购货发票进行认证,同时购、销双方签订“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
6、开票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应通过开票系统自行打印《申请单》(《申请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申请单》电子信息(用U盘拷贝);从2008年12月1日起,一律通过开票系统生成《申请单》。
7、除退货、折让外,企业在填写《申请单》时,必须按原蓝字发票上的信息填写;办理退货、折让的,《申请单》上的金额必须与购、销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上金额、税额相一致。
8、《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核销从2009.1.1起,改为由企业在防伪税控抄税时自动核销,企业购票时不需要再带当月已开具的《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到发票发售柜台核销。
9、企业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手续作如下规定: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货方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或者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提醒注意:发票未交付购买方的,必须在开具有误发票的次月办理;拒收专用发票的,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并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拒收证明(拒收证明必须加盖购买方的公章)
(2)除开票有误外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已认证抵扣的发票,因发票模糊不清元法认证的发票,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退货,折让等等)全部必须由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手续。
(3)开票有误仅指:企业名称、地址、帐号、货物名称等明显开错。(特别提醒注意:纳税人识别号开错、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错不属于开票有误范围)
(二)企业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注意事项:
1、《通知单》右上角的16位编号不得输错,该编号为全国唯一编号。
2、应正确选择开具发票的“类别”,请正确选择“专用发票”还是“废旧物资发票”
3、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上的“金额、税额“应与《通知单》上的”金额、税额“一致。
企业如果出现上述错误或其他情况,企业在防伪税控抄报税时系统将无法对《通知单》进行核销。
(三)企业在日常操作中注意事项:
1、销货方在开具销货发票后或者购货方收到购货发票后,经办人员应及时查看发票有无开错或票面字迹不清,发票开错或票面字迹不清,(在当月)应立即收回或者退回发票,销货方在开票系统做“作废”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发票。
2、如果购、销双方发生业务纠纷或其他问题,建议购货方收到抵扣发票后先在90天认证期限内及时认证,否则超过90天无法再办理相关手续。
3、购货方取得的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发票,需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原件退回销货方。
(四)其他相关事项告知:
1、一份《通知单》只能开具一张红字发票。(特殊情况可通过临时扩版或者开具多份《通知单》解决)
2、由于开具《通知单》前,防伪税控系统要对原蓝字发票情况进行远程同步数据对比,特别是非本省内的发票对比时间有的较长,有的要等一天以上方可办妥。总之,企业在办理《通知单》时,有部分企业可能无法当场办结,请纳税人给予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