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摊主签订了1年的摊位租赁合同,并预交保证金1000元,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须向摊主缴纳未到期月份违约金,每月1000元。后由于市场管理不好,商户一半以上不开门,造成客流量太少,影响我的正常经营,我就和摊主再租期整半年的当天,签了解除摊位租赁通知书,书面写明房屋租金已付清,并完好交给摊主,解除日期为后半年,并未提违约金的事宜,并且双方都签了字。事后摊主在没有经我同意的前提下强行拿走我店里的几件商品。现在摊主向法院起诉我,向我索要违约金6000元。请老师们帮我看看,这个官司我该怎么打呀,才能对我有力。我现在是否可以反诉申请要回我的几件商品和保证金1000元,开庭时怎么说才能对我有力,请各位老师帮忙指点指点。我现在很穷根,欠银行6000多元,做买卖借款2万元,每月还要还房贷260元,而且我还没有工作,就靠做点小买卖,还碰见这种事,如果输了这官司,根本无力支付违约金呀!谢谢大伙了,帮我出出出主意吧!!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赶人走的话,你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中是有违约条款的,主张终止不到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系违约方,要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合同中对此约定不明的,要赔偿合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