癔症性精神病,在受到严重的精神创伤之后突然起病,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行为紊乱,哭笑无常,短暂的幻觉、妄想和思维障碍,以及人格解体等。其症状多变,多发生于表演型人格的女性。病程很少超过三星期,可突然恢复常态,而无后遗症状,但可再发。
因此,对于此类病人,当其精神正常时,与常人无异;当其发病时,则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考察其签字的法律效力,应当区分上述二种不同的状态。
1、当其恢复常态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文字,具有法律效力;
2、当其处于发病状态时,属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文字,不具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主张其所签文字有效或无效,都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癔症性精神病人在签字时的准确状态。
非完全精神病人,在清醒时的签字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