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引起债权移转的情形有:
(1)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被继承人生前对他人享有债权时,其债权人地位因继承而转移于被继承人承受。此时,法律实际上是推定被继承人有让与债权于继承人的意思而加以保护。
(2)合同上地位的概括承受。如法律规定,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原出租方对承租方所享有的债权即移转于财产的新所有人。
(3)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连带债务之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取得对其他债务人的求偿权。此种求偿权的性质为代位权,即由该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
(4)保证。保证人代为履行因主债务人不旅行债务而发挥僧的损害赔偿责任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5)保险。被保险标的损害应由第三人负责时,保险方应投保人的请求,依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后,即取代被保险方的地位,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效力的发生直接源于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认定债权发生移转,法定债权受让人即取得了被让与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