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一)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协议书;用文书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在一般情况下协议书一旦签订是不能随意反悔的。但是,有几种情况可以行使双方合同解除权;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
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