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每月1日至10日内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办理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
1、《增值纳税申报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4、《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5、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7、运输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
8、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9、会计报表;
10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依据复印件,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附验收入库复印件。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每月1至10日内在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办理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2、 会计报表(未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