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提前报废,需进项税转出吗

2025-03-15 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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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提前报废,需进项税转出。我国财税制度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应将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如果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出现非正常损失;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回答2:

  •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出现非正常损失;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