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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 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 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 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 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 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 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