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财产,如果女儿放弃继承,女婿有权去争夺。女儿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共有人之一,有权争夺。但如果自己家条件较好,为了大家庭的和睦,就不要去争夺了。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个是没有权的,除非一下情况:
1、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若想获得继承权,必须满足“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前提条件。
2、再者,女婿如果想继承,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转继承”------:“女儿在父母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本应该由女儿继承的份额,按照该理论,转而由女儿的法定继承人女婿继承,女婿据此转继承,获得了女儿应该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