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诉时效,《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又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又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当时杀了人,如果没人知道、没人报案,警方也没立案、没通缉嫌疑人,那么再过四年后二十年期满,届时司法机关将不再追究。但如果当时有人报了案、警方也立过案的,哪怕是嫌疑人在案发二十六年后被抓获,还是要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案犯还是有可能要被判死刑的。
一样有可能会被判决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