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予考虑。说的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购买方取得了对被购买方净资产的控制权,视合并方式的不同,在购买时,应当根据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确认原则对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辨认,并分别在个别报表或合并报表中确认满足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在确认的过程中,对满足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在按规定确认了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免税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如果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但是由于是免税合并,税法认的还是原计税基础,所以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但这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时的对应科目应该是商誉或营业外收入,而不是所得税费用。这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只是对商誉的调整,不是因为商誉自身暂时性差异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这句话的意思是:
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在按照规定确定了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合并成本是在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之间的分配,因为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不具有可辨认性,所以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