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经颁布5年,
1991年开始有收养证。
收养孩子,必须去县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