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有什么不同

2024-11-06 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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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侵权行为指因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回答2: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