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夫妻房申请书怎么写

2024-12-12 23:41:03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申请书 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省XXX市XXXXX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X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X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的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3人,我、妻子、一个22岁的孩子。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我妻子的每月工资收入700元 。我们我一家三口住在三十几平米的小房子里,目前在XX市XX路XX街XX号居住,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一个十分需要住房的人 XXX公司职工:XXX XXXX年XX月XX日

回答2:

来异地我们有四对夫妻,单位说可以分给我们夫妻房,但是由于工房很少没有分给夫妻房,最近单位又修建了两栋新宿舍楼,我想申请夫妻房,请帮帮我这份申请报告要怎样写。谢谢!

回答3:

房屋登记的概念:房屋登记就是要把房屋的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登记的功能:1、界定和保护产权的功能;2、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3、提高物的利用效率;4、公信原则。 房屋登记簿的概念: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构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的专用簿册。 登记簿的特征:1、法定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样式、管理等由国家统一规定;2、权威性。是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3、登记机构非经法定程序;4、不得擅自更改已记载的内容;5、统一性;6、指登记区域内应当建立统一的登记簿;7、永久性。房屋登记簿永久保存。 夫妻财产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二是生产经营收益;三是知识产权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其中由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房产作为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生活中地位更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未明确共有的状态所产生的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为避免问题和纠纷夫妻存续期间房产登记应申请房屋共有,并记载于房产登记部门的房屋登记簿上。 夫妻共同房产权力共同行使,分以下五种:1、平等的占有权;2、平等的使用权;3、平等的管理权;4、平等的收益权;5、平等的处分权。 对于平等的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1,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识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非因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如出售转让房产等,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形成合意,达成共识,共同对外做出决定,否则即为侵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夫妻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未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该处理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为了维护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对外进行的该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对夫妻一方所为之行为后果。一般应适用表现代理的规定,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对抗善意第三人。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这一规定,凡属共有的房屋,当事人应当按实际的权利状态申报产权,这是权利人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某一房产存在共有人,但共有人没有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机关主张权利;而且,在向登记机关所提交的登记文件内容也与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所主张的权利一致,即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供的产权依据(合同、公证书、法院的法律文书等)的记载中,取得权利一方并没有共有人。这样,登记机关是无从发现“潜在的共有人”的。如该房产权利因在实体上存在共有人,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关对此不承担责任。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按共有房产登记,能真实地反映权利状态,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方便产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对已经按这一方式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房产,在转让和设定抵押时,只需要登记的一方即可办理。综上所述如果夫妻登记申请时不申请登记共有,如果以后出现转让纠纷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权益而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