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是在双方权利义务平等情况下签订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你要清楚。不管是你有理,还是公司有理,一定要有凭证。关于公司涉密岗位的脱密期,其实是公司的“缓兵之计”!
在新劳动合同法里面: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还要给你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他们才想出换岗6个月的办法,逃避经济补偿。
如果你想走,且你没有例如档案、社保之类的麻烦事情,我觉得你完全可以一走了之。只不过出于你对公司的情面,可以与他们友好协商。但是主动权一定在你这边!
实在不行了,进行劳动仲裁,我觉得你也有理!
祝你好运!
帮你查了下,如下是新劳动法关于保密协议的解释:
1.保密条款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2.合同中未提及甲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保密条款的违约金只有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时候,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你只是辞职不受此限制,你只需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就行.
4.离职后如果单位仍需你守此保密条款,需向你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合同里未提及,可由双方协商,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如果单位无支付,则无权要求你守此承诺,出无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因为你工作已经三年了,所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所谓需要转换工作岗位6个月后才能辞职的条款属无效条款,你只需要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需要保留好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证据),30天后你就可以离职了,单位必须在你离职后的半个月内给你办理完毕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如果单位没有在你离职后半个月内给你办理完毕的话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脱密是指以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再接触商业秘密。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劳动部
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是否调整到非涉密岗位执行脱密期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单位不能用内部规章制度去压制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