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土地出让与租赁性质土地出让对拆迁补偿的影响和区别有哪些?

2024-11-30 18: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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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租赁获得的是债权,可以使用,但不能转让,不能抵押,不能以租赁土地入股,土地升值的收益由出租方获得,租赁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迁,租赁土地涉及的是出租方的违约补偿,补偿标准由合同协商确定,补偿的是你的实际损失。出让获得的是物权,可以使用,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以出让土地入股,可以获得土地升值带来的收益,出让的最长期限住宅是七十年,商业也有四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迁,出让土地涉及的是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回答2:

“出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后将使原承包经营户永久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后,拆迁补偿应当属于受让方,出让方无权再获得该土地的所有补偿。

“租赁”是土地承包经营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是一种外部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户支付租金,当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应当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还原土地承包者,承租方即丧失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与原土地承包者重新约定签订续租合同,所以,租赁所得的土地只是土地经营权,并没有获得土地经营管理权的所有权,所以因拆迁获得的补偿只是租赁合同中约定归承租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承租合同期限内承包经营收入的损失,对土地的补偿还是归出租方所有的。

两者的区别是:
1:出让方丧失土地补偿的资格,土地补偿的对象应当是受让方。
2:承租方只能获得租赁合同中约定归承租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承租合同期限内承包经营收入的损失补偿,土地补偿应当归出租方所有。

回答3:

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所以跟租赁不是一个性质,出让不能变为租赁. 不是一个性质参考资料:

回答4:

要解答你的问题就要弄清楚“土地出让与土地租赁”的概念。
土地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国家)将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有偿转移给集体或个人。俗称土地一级市场。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这两者的区别很明显的,由此可见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是由上往下递减的,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者肯定会比租赁人获得的多得多,而租赁人应该只能象征性的得到一点补偿款。
我不是学法的也不是社会学专业的,只是从基本概念来分析的。

回答5:

(1)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地价都是市场价格,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他们的表现在缴款方式的不同。
(3)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是一次性缴纳一定年期一定用途的土地总价款;租赁土地使用权价格是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一定年期一定用途的土地总价款的分年等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