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182条 第183条

2024-12-30 0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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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83条的规定:判决与裁定属于不同种的法律判断,判决多就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故法律规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长于裁定,故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举例:如“判决宣告无罪”和“裁定终止审理”,裁定多就程序问题提出,在执行阶段也可以采用裁定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

182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代人的两个5日(俗称“5+5”)是针对其抗诉申请权而言的,其申请的对象是检察院,而不是法院,抗诉本身在刑事诉讼中仅能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请注意这里是三个主体,勿要混淆!

一句话概括吧:抗诉申请权的行使期限与抗诉的提出期限是两码事!!!

对于您补充的提问,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被害人及其法代人仅能就判决提出抗诉申请,至于裁定则按照一般规定(即183条)处理!

回答2:

上面说的是个人有五天,检察院有五天,加一块就是下面说的十天。

回答3:

刑终字提起抗诉时效是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