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已经制定的轮班制度,正赶上的人在法定节假日是必须支付加班费的,至于没遇上的,只要综合计算的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时间,那么即不违法,如果有超出,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电人教[1995]335号)
第五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