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
以及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扩展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这样是不可行的。
1、招标人、投标人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显然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公平原则;
2、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的规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人”所指的本次招标内容的具体采购人。
“招标代理机构”指受招标人委托而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