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制度: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制度: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制度: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维权维护。
没有复婚生活在一起,不是夫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讲,谁买的财产就是谁的,共同购买的才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各自的财产归自己,不用分,锅碗瓢盆等小件随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