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多种多样的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这些关系的事实,均可称之为内部行政行为。故,除奖励、记功、表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停职等奖惩任免决定以外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