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附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因此:今年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请病假2个月以上,如果属于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下一年年休假就不能享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