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儿子死后,房子能否成为老人的赡养费

2024-11-27 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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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农村老人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儿子死亡,如儿子没有结婚,房子还是老人的,三个女儿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儿子死亡时已经结婚,儿子名下的房屋,就是儿子的遗产,儿子的妻子,子女及父母都有平等的继承权,老人是不能以赡养为理由独自继承儿子遗产的。

儿子去世后,三个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法律链接:《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回答2:

不应该
因为儿子死后,配偶 儿女父母均为第一继承人所以妻子和女儿各占房子的3分之2,老人死后妻子和女儿是第二继承人,无法得到老人的遗产。
所以她们有3分之2的房产,如果想占有房子的话,应该交等价的钱作为老人的遗产,或者不要房子,得到等价于3分之2房产的钱

回答3:

1、老人送给儿子,房产就是属于儿子的了,不能再理解成老人有什么优先权利。
2、儿子死后,留下的房产,老人有权继承,和儿媳和孙女一样,老人有3分之一的继承权。
3、儿媳对老人无赡养义务,儿子的遗产由老人按份额继承,已经是在履行赡养义务

回答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