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要求第二次验伤的,不需要嫌疑人同意,但应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二次验伤(即伤情鉴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不需要对方同意,不过要经过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