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后工伤复查鉴定,不可以拒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一年之后,用人单位申请复查鉴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工伤职工不得拒绝,拒绝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