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按你所提供的情况,如果已经按程序办理完了征收的有关手续,确因建设设计的改变不再需要使用该土地的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该土地的处置权利。既可以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恢复耕种,也可以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安排其他用途,因为在法律条款中是“应当”而不是“必须”。针对该土地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及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都在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时候就已经丧失了,所以该土地不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
原来征得谁的还是属于谁
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