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 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 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 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 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 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 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 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 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不久前刚刚结束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 我国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指出,要在基层法院尤其是“ 案多人少”和西部的基层法院,优先推行法官助理工作。 早在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 制度的决定。2004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全国18家法官助理试点单位, 开始试验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本报记者采访了作为试点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及非试点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了解了几年来法官助理制度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的运行情况。 价值:为什么要设法官助理? 核心问题:在我国,法官是负责审判的司法人员, 书记员则负责庭审记录,法官助理缘何产生, 它在司法改革中对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有着什么样的意义? 东营中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一方面由于该院民庭法官一年案件审判量在170件左右, 案多人少,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是法官整体建设的需求, 有利于将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使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理疑难案件、加强学习、提升法官专业素质。 房山法院:我国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度, 要减少法官的数量和工作量, 就需要设置审判辅助人员来协助法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设置法官助理岗位,不但增强了法官岗位的吸引力, 提高了法官整体素质,还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创造了条件。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该院自2001年起开始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该院每个业务庭都有3至6名法官,一般只有1名书记员, 法官办案只能事必躬亲,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 不仅浪费人力资源,而且影响效率;被大量事务性工作缠身, 法官学习研讨几成奢望,业务素质难以提高。由于工作忙乱无序, 有时法官的职责便由书记员、法警代行,书记员、 法警的职责则由临时人员代行,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影响了案件质量。 专家看点: 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终身教授陈光中: 效率问题对法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解决效率问题要求法官要精选, 法官要集中精力处理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效率要服从公正, 但效率上不去也不行。 法官助理制度是解决效率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由法官助理去作辅助工作, 法官才能真正专注于审、判。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 没有相当的素质和水准是很难胜任的。 我觉得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是很重大的, 有助于构建我们现代化的诉讼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晨光: 法官是一种高成本的职业,他就不应该干低成本的事情。 法官助理在整个案件的科学管理、案件的有效解决、 减轻法官非审判的工作量方面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来源:法官助理从何而来? 核心问题:如今,对于法官助理的来源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实际情况,法官助理的来源也各不相同。 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 新招助理是来自法律院校的应届毕业生。 转化助理是指已取得了法官资格、 但法官选任制度实行后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 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政工、行政人员。 兰州中院:2006年初,该院实行主审法官竞争上岗制度, 有86名现有法官报名参加,67名法官被确定为主审法官、 主执行员,13名法官被确认为法官助理,这是该院首次设立“ 法官助理”。换言之,该院的法官助理都是从正式法官中“退” 下来的。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2001年7月, 该院招收了7名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接收了2名选调生, 将他们统一任命为法官助理, 为部分经过选任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承担审判辅助工作。 东营中院:试行之初, 法官助理全部由当时的正式在编书记员转变而来。 专家看点: 陈光中:过去我们的大学生、 研究生或者博士生进最高法院先当书记员,然后当法官, 或者是助理审判员, 现在应该是进来以后不是当书记员就是当法官助理。 北京大学教授潘剑峰: 我个人认为改革最终的目标是要法官助理相对的职业化, 目前他的来源有三个:一是有经验的书记员, 二是没有取得法官职位的法官,三是新招聘的人员。 职责:没有审判权能否进行调解? 核心问题:对法官助理的一致定性是, 法官助理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人员, 主要职责是帮助法官完成审判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不具有审判权, 不能实质性参与审判。那么,何谓实质性参与审判? 法官助理能否在诉讼过程中主持调解? 常州中院:授予法官助理调解权,中级、 高级法官助理可参与或主持庭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经职业法官及合议庭审核确认,可在调解书上署名。同时, 法官助理可直接参与“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工作, 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等。 房山法院:程序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中包括对简易案件进行调解; 文字类法官助理的职责包括协助法官调解。 兰州中院: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主持或参与庭前准备中的证据展示,撰写并校对法律文书, 进行庭前调解和证据交换等事务性工作。与书记员相比, 法官助理可以参加合议庭,也可以单独调解案件。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法官助理主要负责庭前工作和程序性、 事务性工作,可以主持庭前和庭外的调解。 专家看点: 江伟:法官助理可以进行调解。法官助理没有审判权, 但他可以在法官的授权下进行调解。不要把司法解释理解得太死。 王晨光:诉讼中的调解,到底由谁来调解, 我个人的观点是应该由主审的法官调解, 而不应该由法官助理来调解。 去向:能否成为法官的后备力量? 核心问题:法官助理作为介于法官、书记员之间的审判辅助人员, 今后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是否可以作为法官的后备力量? 东营中院:今后,该院所进人员自进入业务庭室之后, 都将先成为法官助理,经过法官助理的工作锻炼后, 才有机会被选为正式法官。 只有在现有法官缺任时才会在法官助理中选任, 选任人员必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 房山法院:法官助理是一个职业,有两个发展方向: 一是在本序列中由初级向高级发展,从而保持在本职业的高端位置; 二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成为高级助理后经过遴选被任命为法官, 从而进入另一职业通道。从这点讲, 法官助理也是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备基地, 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 兰州中院:由于该院的法官助理还处在试用期, 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考评制度,但只要在工作中认真负责, 都可以晋升为主审法官。 专家看点: 王晨光:法官助理属于公务员系列, 他的条件与法官条件的区别是他不用参加司法考试。 法官助理的条件在北京市可以是大本,在偏远地区可以是大专, 以后通过了司法考试,他们也可以当法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铭:设计法官助理的分级制度, 从高级助理里面升法官,在目前的阶段很有意义。担任法官助理, 担任高级法官助理,最好作为今后当法官的一种职业经历。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力求法官助理效能最大化。 在该院近期审理的案件庭审中,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同时出现在审判席上,全程参与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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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好法官助理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和职责: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