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改判
1、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两者所适用的程序基本相同,但第二审有自己的特点:
(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状、答辩状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不需要开庭而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审理上诉案件;2)必须是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可见,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
(3)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同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4)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