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未节关节处离断,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但仅缺失6cm,不够成伤残等级。
不能算工伤。因为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如果你妈妈当时搭乘的是机动车,那也可以算了。
所以,只能向对方索赔,你妈妈治疗期间,可以按病假处理,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上班路上的事都算工伤.
从2007年1月1日起,山东省内所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知道你是哪个地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将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待遇。
但象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一辆车撞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伤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1.该案当事人是再上班途中,受到意外伤害受的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2.如果不是伤残,并不需要什么鉴定的。只要公安机关关于这次事故的现场勘察记录就行了,上面时间、地点、人物都齐备。
这次事故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都不会影响对你母亲是工伤这个事实的认定。
请注意:
如果构成伤残,你应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伤残鉴定,身体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这虽然跟工伤事实的认定没有用,但对事故的理赔有用,更对工伤的待遇问题绝对有大用啊!!!
走固定的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工伤,但是发生时就应让单位人事科处理,关于治疗、休息、赔付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要是肋力车是属于机动车,那你妈妈这种情况是属于工伤,但现在国家对肋力车,电动车,自行车有明确规定不是机动车,所以不算工伤。我的情况也和你的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