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经过父亲同意。这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关。
孩子未满18周岁姓名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一方不同意变更另一方不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法发[1993]30号
颁布日期:19931103 实施日期:1993110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更改姓名,需要向户口所在派出所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