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皮卡非营运车需要办理营运证吗?

2024-12-13 20: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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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皮卡非营运车总质量4.5吨及以下的不需要办理营运证,总质量4.5吨以上的需要办理营运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1、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2、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 

第四十条  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对交通安全影响轻微的,依法处罚后放行;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运输活动的业户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需要办理营运证。仅为本单位、本人生活服务的车辆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

回答3:

不正确。

回答4:

不合理,起诉当地运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