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对拆迁补偿的规定

2024-12-20 1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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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