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时为什么有的犯人会缓期执行,缓刑期间犯人是自由的吗?

2024-12-16 1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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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与死刑立即执行相对应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2、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判缓刑并不完全等于不坐牢,你所说的缓刑是延迟坐牢也可以说对也可以说不对
我国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yu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罪犯,根据其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起刑罚执行.当缓刑考验期满犯罪人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即在判刑前还有没有交代的犯罪),并且遵守了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管制度的,则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用执行.
缓刑考验期间犯罪人虽然不在监狱里服刑但是也要服从考察机关的一些会客等规定,对人身自由有一定的限制.
通俗地说,要适用缓刑,首先得是轻罪,第二把这个犯罪人不关在监狱里放在社会上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第三他的悔罪态度要好;要在适用缓刑考验期后不再进牢,也得有两个条件,一是没有新犯罪和漏罪,二是遵守考验期监管制度.
不知道,我这么解释你还满意啊?其实犯人被判缓刑很高兴是因为有机会不用坐牢能在社会上改造自己啊,当要完全失去自由的时候哪怕是在监控下的自由也是很宝贵的

回答2:

缓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具体法条: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回答3:

除上以上回答,我认为应注意: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所以并不完全自由.

回答4:

这是根据犯人的表现,比如这个犯人应当判1年徒刑,但他在交代问题上态度特好,所以缓期 3个月执行。 如果他在这三个月表现又特好,还继续缓期,然后在一点点减刑。。

这些都是我个人猜测的。。不过我觉得应该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回答5:

缓刑其实是国家的一种法律的辅助手段。它的作用是让犯人提高自己的作用。它可以让人们在改造期间提高自己的
改造程度。用减刑的方式促进他们的工作质量。从而达到
一种进化心灵的作用。
后果当然是减轻一定量的刑罚。